如何申請補助
Apply For A Government Grants.
1.死亡證明一份2.戶口名薄正本3.亡者身份證( 繳回 ) 4.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沒印章可簽名 )
1.除戶之謄本一份2.健保卡繳回3.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因每一金融機構規定各有不同,可逐一向病患來往之金融機構查明。基本上,現行體制下以實務的考量不提清存款銷戶,大致不會有太多困擾。不動產更名可直接與地政事務所或國稅局請教,亦可委託代書辦理
各保險公司或機構在病患投保時皆填寫受益人姓名、受益人可依各保險公司或機構的規定辦理撫卹金或補助款等申請。辦理所需文件:保單、死亡證明書、受益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是不可缺少的。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道產管理人。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擇一人(投保金額最高者)報領。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 ( 含 ) 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一)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二) 死者之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三)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四)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一) 因普通傷病死亡:
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 ( 含事故當月 ) 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二) 請領手續: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 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為由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二)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 同一保險事故,符合請領條件有2人以上時,應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經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限30日內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仍未能協議者,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八)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
(三) 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二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失蹤者,則其請求權時效自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日起二年內有效。
(五)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一)農保資格審查書件:
(二)給付審査書件:
(三)上列書據證件,請交由農會核章轉送本局辦理。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一年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元 x 5 = 86400元
註: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一)辦理地點:所屬之榮民服務處。
(二)核發對象:就養內住榮民、就養外住榮民。
(三)金額:外住單身或有眷三萬元,有眷另有亡故榮民慰助金三萬元
(四)應備文件:
(一)辦理地點:
(二)金額:補助30,000元。
(三)應備文件:
(一)辦理地點:所屬之各後備司令部。
(二)資格:榮民亡故但配偶未亡故又或配偶已亡故但留有未滿二十歲之兒女,如家中兒女有殘障者可領至死亡。
(三)應備文件:
(一) 資格:配偶,無職業且未再婚者。未滿二十歲未婚子女,無職業且被親屬扶養。
(二)辦理地點:所屬之榮民服務處。
(三)應備文件:
(一) 辦理地點:
(二) 應備文件:
(三)申請方式:
檢附上述證件,無親者向台北市殯葬管理處一、二館服務中心申請。有親屬者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一)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所列輔導對象
(二)辦理地點: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三)應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