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請補助

Apply For A Government Grants.

取得死亡證明後相關手續辦理說明:

辦理除戶謄本應備文件: (亡者所屬之戶政事物所 )

1.死亡證明一份2.戶口名薄正本3.亡者身份證( 繳回 ) 4.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沒印章可簽名 )


辦理退健保證明

1.除戶之謄本一份2.健保卡繳回3.申請人身份證及印章


終止各金融存款戶頭、不動產之更名

因每一金融機構規定各有不同,可逐一向病患來往之金融機構查明。基本上,現行體制下以實務的考量不提清存款銷戶,大致不會有太多困擾。不動產更名可直接與地政事務所或國稅局請教,亦可委託代書辦理


終止各類保險

各保險公司或機構在病患投保時皆填寫受益人姓名、受益人可依各保險公司或機構的規定辦理撫卹金或補助款等申請。辦理所需文件:保單、死亡證明書、受益人身份證及印鑑證明是不可缺少的。


遺產稅申報

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

1.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2.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

3.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道產管理人。

眷屬申請公保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1. 父母及配偶津貼三個月。
  2. 子女之喪葬津貼: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二個月。 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一個月。

***前項眷屬喪葬津貼,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擇一人(投保金額最高者)報領。

所需文件:

  1. 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 投保單位領取填寫 )。
  2.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 亡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 ( 同戶籍者申請一份、不同戶籍者需申請二份,以足資證明其親屬關係)。
  4. 死亡眷屬除戶戶籍謄本。
  5. 如選擇匯入被保險人帳戶者須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限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6. 如請領大陸親屬之喪葬津貼須檢附大陸地區開具之死亡公證書及親屬關係公證書、海基會開具上項文件之驗證證明書。

現職公保死亡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發生死亡事故時,依下列標準予以死亡給付:

  1. 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
  2. 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但繳付保險費二十年以上者,給付三十六個月。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所需文件:

  1. 現金給付請領書及領取給付收據。
  2. 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3. 死亡證明書。
  4. 被保險人除戶戶籍謄本。
  5. 法定受益人戶籍謄本。
  6. 如選擇匯入法定受益人帳戶者須檢附存摺封面影印本 ( 限中央信託局、臺灣銀行、台北富邦銀行及合作金庫)。
  7. 如請領因公死亡須檢咐:
    • (1) 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者,咐被保險人因公積勞考績或考成證明書及公教人員保險醫療診斷書。
    • (2) 其他因公條款者,附因公死亡證明書,由要保機關詳敘被保險人因公死亡發生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等詳細經過情形。

勞保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 喪葬津貼 ) 說明:

一、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所稱父母、子女、係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規定視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養之養子女而言。

二、家屬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按其家屬死亡之當月 ( 含 ) 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3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三、請領手續:

(一) 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 家屬死亡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 載有家屬死亡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死者為子女時,應檢附載有子女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死者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二) 死者之姓名、出生日期、死亡日期或身分證統一編號,如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與戶籍資料記載不符,應洽請出具單位更正一致。

(三) 請領人為居留於國內之外國人,應檢附居留證、護照或出入境許可證影本。

(四) 所檢附之文件為我國政府機關以外製作者,應經下列單位驗證(證明文件如為外文者,須連同中文譯本一併驗證或洽國內公證人認證):

  1. 於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臺使領館或授權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於大陸地區製作者,應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我國海峽交流基金驗證。
  3. 於香港或澳門製作者,應經我國駐香港或澳門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

四、遺屬津貼:

(一) 因普通傷病死亡:

按其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 ( 含事故當月 ) 平均月投保金額給付,標準如下:

  1.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發給十個月。
  2. 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發給二十個月。
  3. 參加保險年資合迴滿二年者,發給三十個月。

(二) 請領手續:

  1. 本人死亡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
  3. 被保險人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
  4. 受益人戶籍謄本(如與亡者同戶籍1份即可)。
  5.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
  6. 申請人存摺影印本。

五、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六、附註:

(一) 有養父母之被保險人不得以其生身父母死亡為由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二) 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 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份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 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 同一保險事故,符合請領條件有2人以上時,應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經勞保局通知各申請人限30日內協議,由其中1人代表請領,仍未能協議者,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 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八) 帳戶如超過一年未使用,或存款餘額低於往來金融機構規定之最低金額,請先洽金融機構確認該帳戶仍可正常使用,以免無法入帳。

農保請領喪葬津貼說明:

一、申請給付條件:

(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內死亡者,為其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農保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二) 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當月投保金額,給與喪葬津貼15個月。

(三) 支出殯葬費之人應自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二年內提出喪葬津貼之申請,超過上述二年期限,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四) 被保險人失蹤者,則其請求權時效自法院宣告死亡之判決日起二年內有效。

(五) 因戰爭變亂或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行為,以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得請領喪葬津貼。

二、申請時應備書件:

(一)農保資格審查書件:

  1. 全戶戶籍謄本。
  2. 非會員應檢附加保農地之土地登記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二)給付審査書件:

  1. 喪葬津貼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2.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 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 。
  3.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除籍謄本及申請人之現住址戶籍謄本。
  4. 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 ( 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支付者免 ) 。

(三)上列書據證件,請交由農會核章轉送本局辦理。

國民年金請領喪葬津貼說明:

一、 申請給付條件: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死亡時,可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二、申請時應備書件:

  1.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受死亡宣告者檢附法院判決書。
  2. 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 有記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 )。
  3. 支付喪葬費證明文件正本,蓋有開立單位的大小章或統一發票專用章,並註明「費用已付清」或加蓋收訖證明章。
  4. 支付喪葬費者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給付標準:

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5個月。以國保開辦第一年投保金額為17280元為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元 x 5 = 86400元

註:自104年1月1日起,由17280元調整為18282元。

榮民相關之喪葬補助申請

一、就養榮民喪葬補助費之申請:

(一)辦理地點:所屬之榮民服務處。

(二)核發對象:就養內住榮民、就養外住榮民。

(三)金額:外住單身或有眷三萬元,有眷另有亡故榮民慰助金三萬元

(四)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二份。
  2. 除戶謄本正本二份
  3. 現行戶藉謄本正本二份。
  4. 健保退保証明影本二份。
  5. 埋(火)葬許可證影本。
  6. 骨灰寄存卡影本。
  7. 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二、辦理就養榮民重點慰助:

(一)辦理地點:

  1. 就養外住榮民 -> 各地區榮民服務處。
  2. 就養內住榮民 -> 各榮譽國民之家。

(二)金額:補助30,000元。

(三)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1份。
  2. 全戶除戶戶籍謄本1份(含申請人戶藉)。
  3. 遺眷家戶代表證影印本。
  4. 申請人印章。
  5.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

三、已故支領退休俸遺族改支半俸之申請:

(一)辦理地點:所屬之各後備司令部。

(二)資格:榮民亡故但配偶未亡故又或配偶已亡故但留有未滿二十歲之兒女,如家中兒女有殘障者可領至死亡。

(三)應備文件:

  1. 申請書2份。
  2. 協議書2份 ( 申請人、協議人、見證人親自簽名蓋章 )。
  3. 亡故者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 繳回 )。
  4. 除戶戶籍謄本2份。
  5. 原始手抄本全戶戶籍謄本2份。
  6. 配偶及所有子女現戶戶籍謄本2份。
  7. 配偶及所有子女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份。
  8. 配偶及所有子女印章。
  9. 見證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2份。
  10. 見證人印章。
  11. 退離給與人員資料卡(具新制年資者)並於後備司令部填寫半俸名冊、名信片。

四、辦理遺眷証之申請

(一) 資格:配偶,無職業且未再婚者。未滿二十歲未婚子女,無職業且被親屬扶養。

(二)辦理地點:所屬之榮民服務處。

(三)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正本。
  2. 除戶謄本正本。
  3. 榮民證正本繳回。
  4. 遺眷身份證正、反影本。
  5. 遺眷照片一張。
  6. 遺眷印章。
  7. 遺眷、亡故榮民健保退保證明。
  8. 申請書及無職業切結書。

低收入戶相關申請:

台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費之申請:

(一) 辦理地點:

  1. 無眷 - 所團之縣市社會局。
  2. 有眷 - 戶籍所在地區 ( 鄉、鎮、市 ) 公所民政課。

(二) 應備文件:

  1. 填寫申講書、切結書。
  2. 台北市 ( 縣 ) 低收入戶卡正、影本。
  3. 死亡證明書正本。
  4. 除戶謄本正本。
  5. 申請人現行戶藉謄本正本。
  6. 埋 ( 火 ) 葬許可證丁聯正本。
  7. 骨灰寄存卡影本。
  8. 申請人身份證。
  9. 申請人印章。
  10. 申請人銀行存摺影本。
  11. 承辦禮儀公司開立之發票 – 抬頭: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三)申請方式:

檢附上述證件,無親者向台北市殯葬管理處一、二館服務中心申請。有親屬者向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申請。

辦理新北市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對象: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所列輔導對象

(二)辦理地點: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

(三)應備文件:

  1. 死亡證明書。
  2. 除戶戶籍謄本。
  3.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
  4. 申請人印章。
  5.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印本。